关于规范私募基金净值披露的公告

同亨   2024-07-31 本文章189阅读

尊敬的私募基金投资者: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六条规定,除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不存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委托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自202481日起施行。

我司将严格按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旗下产品净值披露做如下调整:

1、对已设置数据自动推送的产品持有人及已建立代销关系的销售机构,我们将继续授权托管自动推送产品数据。若接收异常,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投资者或机构,可以关注“同亨资本”微信公众号或者与我司客户经理联系,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进行推送。

由于近期咨询量较大,如出现回复较慢的情况,还望见谅!

福建省同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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